重庆一男子购射钉器 非法改制成枪支获刑

发布时间:2016-12-13 01:20:23

仅有初中文化的奉节男子谭某,购买一把射钉器后,将它非法改制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经试用后一直存放在家中,后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谭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近日被重庆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没收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1支、射钉弹3盒(290发)、瞄准架1套、射钉器防尘罩1个、射钉器活塞杆1个上缴国库。

2016年1月,谭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务工时,从工友成某处得知射钉器可以改造成枪支,遂产生制造一把枪支的想法。谭某向成某请教枪支制造方法,成某将该方法口头传授给了谭某。随后,在成某的陪同下,谭某在江津区某五金店购买射钉器一把、射钉弹三盒。2016年1月23日,谭某又委托成某在淘宝网购买了无缝钢管和瞄准器,并邮寄回谭某位于奉节县的某亲属家中。

2016年2月9日,谭某在奉节县的自己家中,用先前购买的射钉器、无缝钢管、瞄准器等物品,按照成某传授的方法,制造了一把枪支,该枪支被谭某试用后一直存放在家中。2016年5月13日,该枪支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谭某也于当日被抓获。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改造的物品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依法被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谭某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谭某对居住社区不良影响相对较小,可适用缓刑;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改制的枪支属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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