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小孩独自上路扑倒在车前 监护人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6-11-17 12:47:03
6秒时间,只是一瞬间。然而,有时短短的6秒,足以让你心惊胆颤。
前些天,家住万州的刘女士带着不满两岁的小菡逛街,在一个玩具摊点前,刘女士打了个马虎眼。就这大约6秒时间的眨眼功夫,小菡脱离刘女士的监护视线,独自蹒跚走上公路,扑倒在一辆正在行驶的小轿车上……刘女士回过神来,惊出了一身冷汗:“哎呀,我的小心肝!”万幸的是,小涵只是软组织损伤。
事后,刘女士和白色小轿车司机一起到事发辖区交巡警高笋塘大队进行事故调解。交巡警认定为,刘女士监护失责,承当事故全部责任,白色小轿车驾驶员不承担责任。
据事故处理民警范警官说,对于上述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这一条。
范警官说,小菡不到两岁,属于法律条款中的学龄前儿童,缺乏对高度危险行为作出正确理解和判断的能力,刘女士在带领小菡外出时,应对小菡负有谨慎注意的监护义务,但刘女士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致使小菡独自走上公路,扑倒在正在行驶的白色轿车上发生交通事故。
据了解,事故双方对交巡警做出的事故认定均无异议。
交巡警提醒,由于小孩子对空间、速度、距离等无法很好地认知,对危险无法做出正确的预判。请各位家长一定要注意:和孩子一起外出不要因为疏忽或者什么原因让孩子走出自己的视线,请紧抓孩子的手,让孩子一直跟在自己的左右!